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政行为规范
发布时间: 2015-06-01 浏览次数: 849
         基建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,忠于职守,遵纪守法,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下列规定:
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、项目招标投标、工程建设、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政策,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。

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,自觉按合同办事。

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信、透明的原则(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),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,损害国家、集体和对方利益,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、施工安装方面的规章制度。

4、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、违纪、违法行为的,应及时提醒对方,情节严重的,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、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。

5、不向施工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物品和好处费、感谢费等。

6、不在施工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。

7、不要求、暗示或接受施工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、婚丧嫁娶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(境)、旅游等提供方便。

8、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。

9、不向施工方介绍或为配偶、子女、亲属参与同我校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、材料、工程分包、劳务等经济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