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,提高基建资金投资效益,降低工程成本,保障基建任务顺利完成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,结合年度基建计划,积极筹集、落实基本建设资金,督促基建资金及时、足额到位,保障资金供给。
二、认真执行“一支笔”财务审批制度,基建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,须经处长审签,方可办理会计手续,重大经济事项须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。
三、基建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,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,全面反映基建工程项目成本,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、完整、准确,并根据需要提供会计信息和必要资料,确保资金安全。
四、基建工程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,配合审计机构认真依法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,保证结算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。没有结算的工程项目,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。
五、定期报告基建财务状况,财会人员要做到每月向处长汇报财务情况,半年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基建财务执行情况,并结合实际需要,不定期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基建财务状况。
六、认真清理往来款项,及时办理往来款项结算手续,预付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办理,不得将基建资金挪作它用。
七、工程科要按月编报项目工程进度用款计划,经处长审核后,报送主管校领导及财务处。
八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由工程科负责人确认工程形象进度,经审价机构核实后,报处长审批后方可支付。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控制在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的限额内,竣工验收项目均要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尾款,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。
九、强化内部会计监督和稽核制度,做到职能分工到位,职责权限明确,健全财务手续,并按程序依法接受审计监督。
十、遵守职业道德,提高业务素质,强化服务意识,杜绝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。